市国资委党委,市属各企业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各中央、省属企业党组织: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和理顺市属企业及党组织关系在昆明市的中央、省属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的通知》(昆通〔2005〕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及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党费收缴工作,建立与现行市属及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隶属关系相适应的党费收缴管理体系,使有限的党费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缴纳的时间
1、市属企业、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党费从2006年度开始,统一由市国资委党委代收。
2、市属企业、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2005年度的党费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党费收缴比例的通知》(昆组通〔1995〕51号)规定的上交比例、上交时间、上交方法缴纳。
二、党费缴纳的比例
1、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党费收缴比例的通知》(昆组通〔1995〕51号)的规定,市属企业、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党组织按党员年度实际缴纳党费总数的60%上交市国资委党委。
2、市国资委党委按市属企业、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党员年度实际缴纳党费总数的50%上交市委。
三、有关工作要求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市国资委党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党费的管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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