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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
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人事代理的目的是运用规范、有序、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人事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及个人代理事业务,促进人事工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型向社会保障型转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进能出,行业调节资源,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事管理新机制。
第三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原则是遵循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运用人事代理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和手段,为人事代理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包括:
1.昆明市卫生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差额事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的全体在职职工:(1)院(站、所、校、中心)级领导干部;(2)各单位内退人员。
2.自愿委托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3.自愿委托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及尚未就业的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
第五条 分中心对局直属单位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进行统一调整。
第六条 各级各类人员的职称晋升报名、考试、办证以及外语考试、计算机考试的组织报名等工作由分中心承担,申报人可以直接到分中心办理以上事务。
第七条 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分中心按规定代办转正、定级、劳动合同的鉴证,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
第八条 建立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家库”,注重发挥专家的参谋咨询作用,聘请优秀专家担任顾问,参与决策。
第九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为昆明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卫生人才的流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十条 建立“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信患、库”,为尚未就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实习、培训基地,为各医疗卫生单位选人用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卫生人才市场,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引进人才的相关服务,面向省内外、国内外开展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人才派遣(租赁)业务。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和用人需求,由分中心拟定租赁配套方案,并组织招聘、面试、测评,由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后,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为卫生专业人员开展职业生涯设计,提供人才测评服务。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未聘人员的管理:
1.未聘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待聘,待聘期为6一12个月,待聘期间,所在单位对待聘人员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并发放不得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生活费;同时承担应由单位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上岗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交分中心管理,管理期原则上为2年。管理期间,中心、单位、未聘人员三方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3.未聘人员在接受分中心管理期间,所在单位发给未聘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生活费,同时承担应由单位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4.未聘人员在原单位待聘期满不愿接受分中心管理的,可以提出调动或解除聘用合同。
5.未聘人员在管理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解除全员聘用合同关系。个人另行委托交分中心或转移档案到其它人才服务机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并依法办理失业手续。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1.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代理人员档案,免费为进入中心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保管档案。
2.按有关规定为代理单位人员计算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为新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为代理人员代办职称申报、考试、办证等手续。
4.接收、保管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及办理集体户口挂靠;
5.负责卫生专业技术流动人员、终止、解除合同人员的手续办理和个人档案的转出或进入社会化人事管理。
6.协助代理单位办理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第四章 人事代理的程序及代理费的缴纳
第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委托代理:
1.单位提出人事代理申请,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职工人数、人员构成等,并附相关材料,如:法人登记证、职工花名册等。
2.材料审核: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接受代理。
3.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4.单位移交代理人员档案,成批移交时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二份,由移交双方签字盖章后,分中心负责档案的保管、信息的收集、整理。
5.人事代理费用的收缴按价费字(1992)25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20元,以实际人数和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
6.人事代理费用的缴付以《人事代理协议书》签定的下月起开始缴纳,并按参加工作时间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各单位现在档案已经存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除外);
200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毕业生和新调入的人员,按程序到单位报到后,单位要在30天内到分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毕业生代理费自付,调入人员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民营医院机构及社会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人事代理除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单位需提供《年度聘用人员情况表》,分中心负责按人事代理内容为代理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从原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个人,根据本人申请,人事关系可以由分中心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供原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
2.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书》或《个人人事代理协议书》。
3.分中心发函调入档案;
4.个人按规定缴费。
第五章 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后,各单位编制仍然在原单位,人员以全员聘用合同为基础进行岗位聘用。
第二十一条 局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硕士、副高以上),当年可以不受编制和专业技术结构比的限制,允许先进人,编制和结构比在系统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零星工资的调整等纳入单位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归档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并及时送分中心归档,分中心对归档材料要认真鉴别,使其文字清楚、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期间,如代理人员脱离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中心,并办理终止代理的手续。同时通知本人按第十九条办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直属单位人事代理工作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分中心建立直属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库,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党、政、工、团和职工代表组成。在人事代理和履行聘用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由单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制度的变革,也是由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之规定与上级政策不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