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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录入时间:[2008.06.02]

关于调整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

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云组通﹝2008﹞4号

各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州、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生活补助费偏低、生活较困难等实际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出如下通知:

一、调整对象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

(二)按干管权限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

二、调整标准

(一)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他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离休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按本文规定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三)上述人员属无子女或其配偶属因公死亡的,仍按云组通﹝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7年第7号公告)等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凡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的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

四、经费渠道

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昆组通〔2008〕10号转发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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