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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条例》

信息来源:[《组织人事报》] 录入时间:[2006.03.01]

                   ——县处级以上干部五年中培训不少于三个月,一般干部每年培训12天
 
    中央近日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党中央指出,《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共分9章57条。《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管理体制、内容与方式、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教材、经费及考核与评估、监督与纪律等均分章分条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在职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以及其他培训。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据悉,《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该条例执行。          

                                                                              记者 沈亚东

 (本文转自《组织人事报》第14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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